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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致辭

吳曉東:建議將驗收與績效評價寫入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3-26
“目前,集采機構在全國各有特點,有的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有的則合并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的成立公共資源交易集團,實行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可見,在全國范圍內,從中央到地方,集中采購機構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模式。究竟哪一個模式更有利于推動整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值得我們深思。”在18周歲雙慶典暨16屆全國政府采購集采年會操作實務論壇上,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主任吳曉東如是說。
吳曉東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吳曉東
吳曉東在分享修法建議的同時,也介紹了采購中心的發展情況:該中心自成立以來,接受單獨委托的項目預算資金額約53億元,節約資金約5億元,節支率10%左右,比全市綜合節支率高近一倍,有效地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總體而言,采購中心從集采項目代理、電子賣場的管理、涉密政府采購、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提供了很多可執行的決策依據。
建議繼續保留集采機構
吳曉東建議,在機構改革期間,推進和規范事業單位調整優化的工作中,在修法當中,不忘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初心,最大限度地保留集采機構在制度實施中分權制衡、促進公開、公平、公正,有效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對集采機構給予統一定位,建議繼續保留集采機構,參照上海等地的集中采購模式,保證其獨立法人地位,按照“非營利性質”管理,充分調動和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帶頭作用,促進集采機構在十四五時期,更加有力地發揮“依法規范采購、有效節資防腐”的作用。
結合當前的實踐工作,吳曉東認為,從修法的層面而言,不建議集采機構競爭完全走向市場,這樣不利于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若是集采機構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很難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陽光采購。
當前集采機構競爭力和采購效率的提高途徑,建議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集采目錄,在細分領域上,發揮集采專業優勢;二是 加強“互聯網+政府采購”的融合;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績效考評辦法,提高集采機構采購效率和服務質量。
建議將驗收與績效評價寫入法律
履約驗收作為政府采購優化營商環境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會影響采購結果和服務質量。
吳曉東介紹,2020年底,采購中心在財政部門的指導下,進一步規范履約驗收行為。11月上旬,該中心受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的委托,就2019年欽州市貧困盲人專項培訓項目,協助采購人有效啟動合同履約驗收工作,獲得采購各方一致好評。在該項目的履約驗收工作中,一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履約驗收工作,與采購人簽訂委托驗收代理合同,規定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二是按規定組織驗收小組,并由驗收小組擬定并確認履約驗收方案;三是嚴格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在驗收時,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進行確認;四是驗收結束后,出具驗收書,列明各項標準的驗收情況及項目總體評價,由驗收雙方共同簽署。最后,由驗收小組成員現場簽字確認該次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結果。驗收結果通過,采購人才支付資金。履約驗收的各項資料也制作成冊存檔。
吳曉東認為,嚴格規范開展履約驗收是助力加強政府采購結果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保證采購質量、開展績效評價、形成政府采購閉環管理的重要環節,對進一步實現優質優價采購目標,加強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現行的法律雖然有對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的規定,但沒有歸集在整個大的程序中,不夠具體、細化;同時,現行法律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績效評價尚未作規定。這給我們地方開展履約驗收和績效考評帶來不利影響,無法可依。”為此,吳曉東建議修法時,應當調整和增加相關內容:一是明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工作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驗收各環節的時間。二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采購人應當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公布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實現從法律層面上規范和完善采購項目驗收與績效評價。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