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長致辭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8-10-25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8〕16號
各市、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101號)精神,調動各地加快PPP項目實施的積極性,進一步高質量推動我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工作開展,省財政廳修訂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2018年10月19日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101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意見》(蘇財金〔2017〕92號)和《江蘇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省級試點項目管理工作規則》(蘇財金〔2018〕70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高質量推動我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工作開展,更好發揮PPP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以下簡稱“PPP項目獎補資金”),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和部門推廣PPP模式的積極性,支持我省PPP項目規范開展,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PPP項目實施范例,推動更多PPP項目落地實施。
第三條 PPP項目獎補資金支持方向包括省級試點項目前期費用補貼、省級試點項目落地獎補及示范項目獎補。
第四條 所有列入省級試點的PPP項目可享受前期費用補貼,補貼專項用于項目咨詢服務、專家論證評審等前期費用,將于每批試點項目名單公布后下達。補貼金額與項目總投資額掛鉤,具體為總投資3億元以下的項目補助30萬元,3億元(含3億元)至10億元的項目補助50萬元,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項目補助80萬元。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省級試點項目可享受落地獎補資金:
(一)在項目全生命周期里,嚴格按照國家、省出臺的PPP有關規定規范項目實施。
(二)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實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試點項目應在下一個年度內完成項目采購。
(三)嚴格遵守試點項目管理工作規則,項目實施方案報送省財政廳PPP辦公室審核備案,并通過省級政府采購平臺公開招選了社會資本方。
(四)在申報獎補資金時,應已簽署PPP合同,并按合同規定設立項目公司,完成工商登記等手續,項目資本金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到位。
(五)已納入財政部PPP項目綜合信息平臺系統管理,并隨著項目五個發展階段,及時更新填報系統中的項目進展信息,填報內容真實、詳細、完整。
第六條 試點項目落地獎補資金采取申報制,由項目所在市、縣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申報,省財政廳PPP辦公室采取材料審核、實地復核等方式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并對評審通過的獎補項目進行公示。申報材料包括:
(一)財政部門正式行文的獎補資金申請報告;
(二)PPP項目獎補資金申請表(見附表);
(三)項目正式簽署的PPP項目合同文本復印件;
(四)項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記證明復印件;
(五)銀行進賬單、驗資報告等資本金到位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試點項目落地獎補資金根據社會資本方出資的項目資本金金額(正式簽署的合同金額)給予獎補。對于民營企業作為主要社會資本方的項目,獎補標準上浮10%;對于綠色環保領域的項目,獎補標準上浮10%;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獎補上浮政策可同時享受。對設區市本級范圍的單個項目最高獎補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對縣(市、區)范圍的單個項目最高獎補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具體比例如下:
社會資本方出資的項目資本金金額(分段計算) |
獎補比例 |
不滿5000萬元的部分 |
不超過5% |
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部分 |
不超過4% |
1億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部分 |
不超過3% |
2億元以上不滿5億元的部分 |
不超過2% |
5億元以上部分 |
不超過1% |
第八條 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從已經落地實施的入庫項目中遴選一批操作規范、示范性強的項目作為示范項目,示范項目的產生采用專家評審機制,由省PPP辦公室組織專家結合項目方案、采購流程、合同簽訂、信息平臺填報及項目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因素進行綜合打分,遴選出示范項目。省財政廳給予每個入選示范項目100-500萬元的獎補,并于示范項目公布后下達。已獲得試點項目落地獎補資金的示范項目不重復享受獎補。
第九條 落地獎補和示范獎補資金主要用于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的政府方股權支出、運營補貼及與PPP項目相關的其他支出,財政部門可以統籌部分獎補資金用于項目論證、法律顧問、監督檢查、績效評價、課題調研、宣傳推介、業務培訓等各項PPP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做好PPP項目獎補資金申報、初審、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加強獎補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保證獎補政策落到實處,為推廣PPP模式創造良好環境。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強的優質項目。使用PPP項目獎補資金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實際對獲得獎補資金的項目后續進展進行跟蹤,對資金使用情況適時進行監督檢查。出現項目簽約后一年內不開工建設的、項目的運行模式改變不符合PPP要求的、社會資本方提前撤資或出資比合同約定金額減少等情況的,相關獎補資金應退回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PPP項目獎補資金。對PPP項目獎補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個人,省財政廳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由相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聯合懲戒,同時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PPP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在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25號)同時廢止。
來源: 江蘇省財政廳